保護個人信息警惕洗錢陷阱 不要輕易出借身份證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1/3/16 14:09:47
出借身份證或銀行卡給他人,就可能為犯罪分子洗錢提供幫助。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提醒,當前各類洗錢活動屢見不鮮,廣大公眾要增強反洗錢意識,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警惕身邊的洗錢陷阱。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洗錢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犯罪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提醒,以下幾類行為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洗錢活動:租借身份證、出售出租賬戶和銀行卡、幫他人轉賬取現、幫助他人處理犯罪所得等。
個人身份證應妥善保管
很多洗錢案件偵破后,警方都發(fā)現洗錢犯罪分子利用親屬、朋友或其他人的身份證開立很多銀行賬戶或銀行卡,完成復雜的轉賬、匯款或提現,達到掩飾隱瞞犯罪收益的目的。為成他人之美或貪圖小利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很可能產生以下后果:協(xié)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他人借用你的名義從事犯罪活動;成為他人金融詐騙活動的替罪羊;自己誠信狀況受到合理懷疑;因他人的不正當行為而致使自己遭受錢財和聲譽損失。
公眾應妥善保管身份證,丟失后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登報掛失。另外,身份證具有很強的法律證明力,經常被法院視為利益歸屬主體的依據,因此,租借身份證后,一旦發(fā)生意外,很可能因為沒有其他證據而判身份證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賬戶和銀行卡不宜出租或出售
賬戶和銀行卡是個人進行金融交易的憑證,相關交易信息專屬于個人。如果將自己的賬戶和銀行卡出租出售給他人,不管他人是什么身份,與自己是什么關系,都存在被非法利用作洗錢犯罪的可能,或被破解并盜取銀行卡所有人的個人信息用作其他犯罪,卡片主人必將受其牽連。
近來,一些不法分子在網上公開收購個人閑置的銀行卡,價格從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這些人多利用收購來的銀行卡,協(xié)助轉移非法資金并提現,或用作其他不法犯罪行為,一旦案發(fā),銀行卡所有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重時還可能觸犯刑法。
幫他人轉賬取現也可能被牽連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225條打擊的對象擴大到“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而幫他人轉賬取現從而實現某種非法目的,并從中獲利的行為,正是新規(guī)定打擊的對象。
如劉某在深圳打工時,偶然聽說深圳有大量“轉錢”業(yè)務,幫人轉一下賬就可獲得報酬,劉某就開始跟著未曾謀面的“上線”通過電話學習其中門道。此后劉某回老家向親戚、朋友、同學等借來身份證,注冊成立了10家小公司和個體工商戶,并開設了單位結算賬戶,還開通了網上銀行業(yè)務。經“上線”介紹,劉某陸續(xù)接收從深圳600多家公司轉來的幾十億元錢,通過讓人眼花繚亂的一系列轉賬,幫這些公司實現把錢從單位賬戶轉到個人賬戶,并最終取出現鈔,在此中獲利11萬元。案發(fā)后劉某因非法經營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1萬元。
幫助他人處理犯罪所得將被判罪
如果明知他人的錢財是犯罪所得,還幫其轉移、轉換、提供賬戶或處理,將觸犯《刑法》,被判“洗錢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2008年,重慶市巫山縣原交通局局長晏某收受賄賂款項2226萬余元,其妻付某在處理賄賂款項時,借用弟弟、妹妹、同學等人的身份證,在重慶購買多處房產,并購買保險等理財產品,企圖掩飾隱瞞贓款。案發(fā)后,晏某因受賄罪被判死刑,付某也因洗錢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提醒,對于洗錢行為,每個公民都有舉報的義務和權力,公民可以選擇多種形式進行舉報,公民如發(fā)現洗錢線索,可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或公安機關舉報,所有舉報信息將被嚴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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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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