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發(fā)布 自明年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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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5 14:40:48
第二十八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業(yè)機構對軌道交通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價并提出整改措施。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評價結果以及整改措施進行整改。
第二十九條禁止下列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強行上下車;
(三)損毀列車、隧道、軌道、車站等軌道交通設施;
(四)在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風亭、疏散通道五十米范圍內堆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五)擅自進入軌道、橋梁、隧道、通風亭以及其他安全標志和警示標志的區(qū)域;
(六)在軌道上放置或者丟棄物品,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通風亭、接觸網等軌道交通設施投擲物品;
(七)在軌道交通車站站前廣場、出入口周圍五米范圍內以及站臺、站廳、通道等區(qū)域堆放雜物、停放車輛、攬客拉客以及從事其他妨礙乘客通行、疏散和救援等活動;
(八)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的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視線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種植妨礙行車視線的樹木;
(九)擅自移動或者遮蓋安全標志、警示標志、服務標志、防護監(jiān)視設備等軌道交通設施;
(十)攀爬或者跨越列車、隔離圍墻、護欄、護網、閘機、安全門、屏蔽門等軌道交通設施;
(十一)故意干擾機電系統(tǒng)和通信信號系統(tǒng);
(十二)非緊急狀態(tài)下擅自使用應急裝置或者安全裝置;
(十三)在站臺上嬉戲、打鬧;
(十四)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報警或者向運營單位報告。
第三十一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安監(jiān)、城管、衛(wèi)生等部門,制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制定運營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和地震、火災、水災、停電、衛(wèi)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專項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配備救援人員、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三十三條因節(jié)假日、大型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激增的,運營單位應當增加運力、疏散乘客或者引導乘客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當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
第三十四條發(fā)生突發(fā)事件,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暫停部分線路或者全部線路運營,并通過車站、列車廣播、視頻系統(tǒng)和報紙、網絡等公共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發(fā)生突發(fā)事件,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軌道交通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啟動軌道交通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搶險救援和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軌道交通運營中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運營單位應當先行搶救受傷者,并向公安機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現(xiàn)場進行勘查、檢驗,出具傷亡鑒定結論,并會同安全生產、交通運輸?shù)刃姓鞴懿块T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運營單位與傷殘者、死者親屬按照事故責任認定情況依法協(xié)商處理人身傷亡事故。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寧波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和具體管轄范圍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至第九項規(guī)定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至第十三項規(guī)定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可以受委托實施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軌道交通運營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軌道公共客運系統(tǒng)。
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線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風亭)、車輛、設備、控制中心、變電站、機電系統(tǒng)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相關設施。
試運行,是指軌道交通工程冷、熱滑試驗成功,系統(tǒng)聯(lián)調結束后,通過不載客列車運行,對運營組織管理和設施設備系統(tǒng)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行檢驗。
試運營,是指軌道交通工程所有設施設備經驗收合格,整體系統(tǒng)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經過試運行檢驗合格后,在正式運營前所從事的載客運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軌道交通已建線路控制保護區(qū)的管理,按照《寧波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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