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該反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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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0 14:36:49
國內現行反壟斷法實施機構,顯然只將中小企業(yè)或“個人串通漲價”等“小打小鬧”的行為作為其“工作重心”,而對壟斷行業(yè)尤其是國有壟斷行業(yè)的行為視而不見,更不要說去理會一下壟斷產生的根子了。
大學里一位“學二代”不無自夸地說,他坐的那輛“豪車”是以“政府采購”名義買來的,比一般市價至少便宜四分之一;他買的別墅也是托熟人打了大大的折扣拿來的,比常人買到的也便宜不少。很清楚這樣說并不算吹噓。在時下房市、車市雙雙發(fā)熱近乎失控的市場環(huán)境下,買車、買房沒有關系,不僅得多花錢,而且還沒多少選擇余地。
更有甚者,在中國,還有所謂“國內走私”之說。前不久從媒體報道中得知,國內跨地區(qū)之間販賣煙草屬于“走私”行為。剛看到這個報道還有些詫異,仔細琢磨后才搞清楚,在國內,同一個品牌的卷煙,在各地區(qū)的“官價”離奇地不一致,產地價格往往比加了運費的外地價格還高!為了維護煙草公司的利益,是不允許跨地區(qū)間“倒騰”的。
然而略微翻閱一下有關文獻便不難發(fā)現,上述諸種行為,在一般市場經濟國家尤其是歐美等發(fā)達市場經濟國家,是被歸入“價格歧視”之列,受到“反壟斷法”之下的反“價格歧視”條款節(jié)制的。何為價格歧視?按照一般市場經濟國家的有關法律界定,就是同一種商品或服務的供應商,針對不同購買者收取不同價格的行為。說通俗點就是“看人下菜碟兒”的行為。一般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壟斷”法規(guī),尤其是此類法規(guī)的長期實踐,鑒別出了三個級別的價格歧視,分為一級、二級與三級價格歧視。其中“一級價格歧視”又稱完全的價格歧視,指企業(yè)按照每位客戶情形收取他所能夠支付的最高價格的行為。“二級價格歧視”,指企業(yè)按照客戶購買數量定價,一般是買的數量越多單價越低。“三級價格歧視”是指企業(yè)按照不同的群體或區(qū)域市場制訂不同的價格。一般而言,企業(yè)會對那些價格-需求彈性高的市場取中低價策略,而對那些價格彈性低的地區(qū)采取高價策略。
比照諸如此類的“價格歧視”界定與分類便不難看出,前述“學二代”低價“豪車”、“關系價”豪宅案例,多半可歸入“二級價格歧視”之列,而煙草公司區(qū)域有別的定價,尤其是本地與外地市場價“倒掛”案例,則可歸入“三級價格歧視”之列。諸如此類的價格歧視,在一般市場經濟國家多半會受到反壟斷法實施機構的追究的,即便司法機構視而不見,也會為“好斗的”消費維權組織或個人借助法律訴訟給頻頻光顧到。一旦被證明違法,企業(yè)要受到嚴厲懲罰的。多半因著法律的威懾,在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此類價格歧視往往難以大行其道。然而在時下的中國,此類公然的價格歧視行為,即便“好事的消費者”想告官,也往往找不到受理的機構。令人更感遺憾的是,即使在國家主管部門新近公布的反壟斷“強化規(guī)則”(比如國家發(fā)改委新近公布的《反價格壟斷規(guī)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zhí)法程序規(guī)定》)中,也難覓節(jié)制此類價格歧視行為意向的蹤跡。
我以為,上述公然的價格歧視行為雖小,但其危害不可謂不大。然而客觀地來看,此類價格歧視行為比之壟斷行業(yè)的做法來,可謂小巫見大巫了。在巨型企業(yè)尤其是“國企”壟斷的行業(yè),產品與服務的價格并非按照市場競爭原則形成,而多半是按“成本”加“合理利潤”定價的,這里的“成本”及“合理利潤”,多半也由企業(yè)說了算,當然往往為“主管部門”所默許。于是乎我們不無遺憾地看到,每當壟斷行業(yè)出現虧損,首先想到的便是漲價而非壓縮成本,更不會有破產重組的事兒。而與其虧損并存的往往是職工尤其是管理層的高福利與高工資。此類壟斷行為,實際上并不受現行反壟斷法實施機構的節(jié)制。國內現行反壟斷法實施機構,顯然只將中小企業(yè)或“個人串通漲價”等“小打小鬧”的行為作為其“工作重心”,而對壟斷行業(yè)尤其是國有壟斷行業(yè)的行為視而不見,更不要說去理會一下壟斷產生的根子了。
理論上而言,壟斷產生的根子是企業(yè)規(guī)模過大,大到有了操控市場價格的能力,因而破壞了競爭性市場正常運作的環(huán)境,進而導致低效率和資源的低效率配置。后者損害的是全體國民的利益。因此反壟斷的法理基礎是保護公平競爭,這與維護社會公正相一致,也與維護資源配置效率一致。多半基于這一邏輯,一般市場經濟體反壟斷舉措的重頭,在于遏制壟斷力量的形成。由此我們看到,美國反壟斷法一出臺就直呼為《反托拉斯法》,歐、美、日等國反壟斷法要么稱作《公平競爭法》,要么稱作《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樣我們看到,自反壟斷法誕生迄今,美國司法部和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等機構始終不渝所關注的重心,是對壟斷力量的遏制,由此形成了拆分巨型壟斷企業(yè)的“傳統(tǒng)”,從早期拆分巨型美孚等石油公司、鐵路公司,到上世紀70年代拆分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再到上世紀90年代19個州狀告微軟。反觀中國反壟斷法規(guī)自誕生迄今的司法實踐,尚未看到有關機構對任何一家壟斷企業(yè)舉起法律大棒,更談不上拆分巨型壟斷企業(yè)了!如此反壟斷,多半帶有治標不治本的傾向。
當然話又說回來,“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與西方國家原本就不同,最大的不同是存在一個占據“主宰”或“主導”地位的國企尤其是“央企”群體。面對國企和“央企”,反壟斷法的實施無疑須“打折”。因為這些企業(yè)與實施反壟斷法的政府機構的利益往往是一致的。
趙 偉:教授、博導、浙江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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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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