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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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7 17:19:08
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遵循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外,還必須遵循《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本技術規(guī)范是為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提供設計、制作、安裝、維護保養(yǎng)、安全檢測和管理的依據(jù),使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做到規(guī)范、有序和安全牢固,利于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wèi)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本技術規(guī)范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辦公室提出。
本技術規(guī)范主要起草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辦公室、杭州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浙江華東科技檢測有限公司。
本技術規(guī)范主要起草人:金瑞杭 王麗萍 汪元高 褚進云 王振林
樊順光 陳建云 徐華剛 郭 勇 李建偉
1 范 圍
為適應戶外廣告的持續(xù)發(fā)展,規(guī)范杭州市區(qū)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外形美觀且與環(huán)境相協(xié)調,實現(xiàn)“安全、美觀、適用”之方針,特制定本規(guī)范。
本規(guī)范適用于杭州市區(qū)抗震設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各種形式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設計、制作、安裝、驗收、維護保養(yǎng)及安全檢測。
2 術 語
2.1 戶外廣告設施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
在公共場所設置的廣告建筑,包括廣告牌、電氣、燈光和必要的設備。
2.2 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 standing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
設置在地面上的廣告設施。
2.3 墻面式戶外廣告設施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 on wall
附設在建筑物或構筑物表面上的廣告設施。
2.4 屋頂式戶外廣告設施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 on roof
架立在屋頂上的廣告設施。
2.5 風荷載 wind load
風對廣告設施或建筑物產生的作用力。
3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管理要求
3.1 戶外廣告設施結構的設計與施工,除執(zhí)行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技術規(guī)程》CECS 148:2003、《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 50009、《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GB 50017、《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 50007、《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guī)范》JGJ/T 16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 50057等的有關規(guī)定。材料和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5、《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4的要求。維護保養(yǎng)和安全檢測除遵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鋼焊縫手工超聲波探傷方法和探傷結果的分級》GB 11345的規(guī)定外,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還應遵守《城市街容標準》DB33/T1001、《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條例》、《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qū)和歷史建筑保護辦法》、《杭州市夜景燈光設置管理辦法》、《杭州市城市照明專項規(guī)劃》。
3.2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設計、制作、安裝、維護保養(yǎng)及安全檢測應實行全過程質量控制;制作和安裝應要求實行全過程監(jiān)理。
4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4.1 城市道路、廣場及城市綠地上廣告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4.1.1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做到數(shù)
量適當,間距合理,美觀大方,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并與道路景觀及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4.1.2 位于城市景觀軸線上道路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保證視覺走廊的通透。
4.1.3 道路上的戶外廣告設施嚴禁遮擋交通指示牌、信號燈、路牌等交通設施,并不得使用與交通設施易混淆的色彩。
4.1.4 不得影響市政、交通設施和殘疾人設施的使用。
4.1.5 在綠地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影響綠化生長,盡可能減少遮擋綠化景觀。
4.1.6 立桿式(含雙立桿式)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a) 立桿桿徑應≥0.08m且≤0.15m;
b) 立桿外緣距人行道或綠化帶側石外緣應≥0.4m;
c) 牌面外緣距人行道或綠化帶側石外緣應≥0.2m;
d) 牌面底部離人行道地面的高度應≥2.4m,離綠地高度應≥0.5m;
e) 道路紅線寬度在50m以上的,廣告設施間距為30m~100m;
f) 道路紅線寬度在20m~50m的,廣告設施間距為20m~80m;
g) 商業(yè)街區(qū)(武林路街區(qū)、延安路街區(qū)、解放路街區(qū)、南山路街區(qū))廣告設施間距為20m~50m;
h) 牌面(單面)面積應≤2.0m2,單邊長度應≤2m,厚度應≤0.2m。
4.1.7 底座式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a) 底座式戶外廣告設施應設置在人行道寬度≥5m的地段,或面積≥50m2的廣場(空地)及綠地;
b) 底座和牌面外緣距人行道或綠化帶側石外緣應≥0.4m;
c) 牌面(單面)面積應≤3.0 m2,底座和牌面的總高度應≤3m,占地面積應≤1.0m2。
4.1.8 依附于公用設施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a) 依附于燈桿、電桿等的戶外廣告設施:
i 牌面底部離人行道地面的高度應≥2.4m;
ii 牌面外緣距人行道側石外緣應≥0.2m;
iii 牌面(單面)面積應≤2.0m2,單邊長度應≤2m,厚度應≤0.3m。
b) 依附于公交候車亭的戶外廣告設施:
i 廣告牌面不得設在候車亭的頂部;
ii 廣告牌面(單面)面積應≤4.5m2;
iii 不得有礙乘客觀看站牌,不得影響人流交通的順暢和道路視覺的通透,應符合占路等管理規(guī)定。
c) 依附于電話亭、報刊亭、宣傳亭(欄)等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同3.1.8b款,應與所依附的公用設施規(guī)格協(xié)調,不影響整體效果及使用功能。
4.2 依附于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4.2.1 外挑式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a) 廣告設施的高度與寬度比例為6:1或8:1;
b) 廣告設施的高度不超過12m,嚴禁超出屋頂高度;厚度應≤0.3m;
c) 廣告設施底部離地面的凈空高度應≥3m;
d) 沿路建筑緊貼或者壓占道路規(guī)劃紅線的,廣告設施外挑距離應≤1.2m,版面寬度應≤1m,外挑部分嚴禁對周邊單位及個人造成妨礙。
4.2.2 附著式貼面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a) 廣告設施的上沿不得超過屋頂高度,寬度不得超過建筑物兩側;
b) 廣告設施凸出墻面的距離不得超過0.5m,其凸出墻面的部分不得妨礙行人的安全;
c) 在建筑外墻設置廣告嚴禁遮擋窗口和建筑物主體的肌理和整體造型。
4.2.3 屋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a) 不得妨礙相鄰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廣告設施高度應計入計算日照系數(shù)的建筑高度;
b) 廣告設施應與建筑物外墻面平行,且在建筑外墻邊緣和兩側分別向內推進0.8m設置;
c) 高層屋頂宜做透空或半透空戶外廣告設施;
d) 坡屋頂、屋頂造型獨特的建筑物頂部嚴禁設置廣告設施;
e) 建筑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破壞天際線的完整和連續(xù)性;
f) 當建筑的高度在3~8層(9~24m)時,屋頂廣告設施的高度應≤5m;當建筑的高度在9~18層(25~50m)時,屋頂廣告設施的高度應≤7m;18層(50m)以上的建筑物或構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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